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编号:A7 许可内容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3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及方式根据道路条件,及周边停车情况从严控制;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只允许停放小型车辆; 3.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数量10个车位(含)以下,不得收费; 4.停车场要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和计时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依据:本《实施办法》。 申请材料1.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2.提交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 3.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认真填写管理登记备案表,提交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一张; 5.申办经营性停车场应提交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申请表格1.《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一式两份) 2.《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向受理机关索取。 申请受理机关1.思明、湖里区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在各区交警大队受理。 2.思明、湖里区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在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设施处受理。 3.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在各区交警大队受理。 许可决定机关同受理机关。 许可程序到受理机关领表—交表—设施处、辖区大队、市政园林局联合现场勘察—符合者办理停车场许可证。 许可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 及有效期限停车场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有效期限一年,其他有效期限两年。 许可的法律效力经审批后方可设置停车场。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年审无 申请人救济权利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1.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设施处,地址:思明区东浦路26号,电话:5812942 2.思明交警大队,地址:思明区龙虎山路97号, 电话:2511950; 3.湖里交警大队,地址:湖里区薛岭南路428号, 电话:5288360; 4.集美交警大队,地址:集美区银江路68号,电话:6075559; 5.海沧交警大队,地址: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电话:6588202 6.同安交警大队,地址:同安区大同镇下溪头, 电话:7131259; 7.翔安交警大队,地址:翔安区马巷镇川路,7628235; 8.机场交警大队,机场公安分局大楼后面机场内,5731110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审室,地址: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电话:5866143 四、公示网站:www.xmj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