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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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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

编号:A8

许可内容

警灯警报器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004428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5月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用途、按公安部的规定范围办理,本着“适应工作需要,尽量减少数量”原则,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94]15号)公安部于9437印发。

申请材料

1.安装警灯警报器申请报告

2.车辆行驶证

3.申请表(一式二份)

4.警灯警报器来历凭证,合格证。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94]15号)公安部于9437印发。

申请表格

《警灯警报器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索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处。

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省交警总队:警车、消防车。

许可程序

领表填写申请材料支队审核(属支队审批直接发放证件)报总队审核发放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警灯警报器使用标志

许可承诺时限

属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需报省总队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警灯警报器使用标志,有效期:3

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才可安装使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年审

无。

申请人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

二、办理地点: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处,地址:莲前路8310室(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楼三楼)电话:5866039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审室,地址:思明区莲前西路8(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楼14楼),电话:5866143

四、公示网站:www.xm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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