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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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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编号:A9

许可内容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1028通过,自20054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1.机动车来源合法;

2.机动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3.已缴纳相关税收证明;

4.其他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2004428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5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

申请表格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进口汽车、摩托车申请注册登记审批表(仅限进口机动车)。

向受理机关索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岛外辖区大队受理摩托车登记)

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许可程序

机动车检验合格(国家认定的免予检验车型除外)核对、确认机动车信息审核机动车凭证、证明网上审批(限进口车)核发号牌、制发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有效期:

1.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15年、九座以上10年;

2.旅游客车10年;

3.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

4.轻型货车、大型货车10年;

5.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8年;

6.20座以上出租车8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年;

9.全挂车10年;

10.半挂车10年;

11.半挂牵引车10年;

12.三轮农用6年;

13.四轮农用6年;

14.正三轮摩托车7-9年;

15.其它摩托8-10

16.其它汽车10年;

许可的            法律效力

许可后方可上路行驶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一、汽车号牌费

1.汽车(反光)发改价格(20042831号,100元;

2.摩托车(反光)发改价格(20042831号,70元;

3.挂车(反光)发改价格(20042831号,50元;

4.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反光)发改价格(20042831号,40元;

5.临时行驶车(纸牌)发改价格(20042831号,5元;

注:上述费用包括固装装置及安装费用补发按上述标准单独补发固封装置每个1元,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只,各类车辆不反光号牌每副低于反光号牌20元。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79号,10元;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79号,100元;

四、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厦价格[2005]27号,10元,不含照片拍摄费,补发按上述标准,含塑封费;

五、机动车车辆特殊检测费,省物委、财政厅综[96]044号,1500元,

六、机动车补办转籍过户和变更手续,省物委、财政厅综[96]044号,5元。

年审

一、大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二、小型汽车:

1.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2.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3. 9076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三、客车:

1. 9()以下非客运汽车,6年以内每21检,超过6年每11检;15年后每6个月1检;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旅游汽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3.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1检;超过5年的每6个月1

4.出租汽车,5年以内每年1检,5年后每6个月1检;

四、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年;

五、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专业专用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六、摩托车,4年以内21检,超过4年的每年1检。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2004428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5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汽车办理:

1.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湖里区枋湖路388号,电话:5789999816

2.厦门市同安车管站,同安区城东开发区A地块,

电话:7133417

三、摩托车办理:

1.集美交警大队,地址:集美区银江路68号,电话:6075559

2.海沧交警大队,地址: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电话:6588202

3.同安交警大队,地址:同安区大同镇下溪头,

电话:7131259

4.翔安交警大队,地址:翔安区马巷镇川路,7628235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审室,思明区莲前西路8(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楼14楼),电话:5866143

五、公示网站:www.xm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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