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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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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编号:A12

许可内容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除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以外机动车、机动车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1028通过,自20054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行驶证、第三责任险凭证、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1028通过,自200541日起施行。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

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许可程序

机动车检验审核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责任险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有效期限等同于审验周期。

一、审验周期6个月的机动车为:

1.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以上;

2.旅游客车;

3.营运(非出租)客车;

4.轻型货车、大型货车;

5.20座以上出租车;

6.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7.全挂车;

8.半挂车;

9.半挂牵引车;

10.正三轮摩托车;

11.其它摩托;

12.其它汽车;

二、审验周期12个月的机动车为:

1.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2.三轮农用;

3.四轮农用;

许可的            法律效力

许可后方可上路行驶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年审

一、大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二、小型汽车:

1.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2.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3. 9076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三、客车:

1. 9()以下非客运汽车,6年以内每21检,超过6年每11检;15年后每6个月1检;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旅游汽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3.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1检;超过5年的每6个月1

4.出租汽车,5年以内每年1检,5年后每6个月1检;

四、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年;

五、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专业专用车;1/年;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1/6个月;

六、摩托车,4年以内21检,超过4年的每年1检。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地点: 厦门市枋湖路388号,电话:5789999816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审室,地址: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电话:5866143

四、公示网站:www.xm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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