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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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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编号:A13  
许可内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三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许可条件1.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2.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
3.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申办企业必须具有运输《剧毒化学物品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许可单位。并具备以下申办材料:
    1.《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3.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的复印件;
    5.提交填写字迹清晰并提出先行踏勘后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的
《剧毒化学物品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表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索取。
申请受
理机关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受理
许可决定机关省交警总队负责跨省、省内跨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市内跨区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
许可程序承运单位(异地办证)申请→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受理、不予受理并出具凭证→审查证明文件、驾驶人、押运人资质、查验运输车辆→不符合,不予批准,符合则审查通过→审查行驶路线和时间→核发通行证。
许可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跨区运输路线审批1个工作日内,跨市运输路线审批3个工作日内,跨省运输路线审批10个工作日内。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每次运输一车一证
许可的法律效力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年审无
申请人救济权利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1.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处,莲前东路8号公安交警大楼3楼;5866038
2.思明交警大队,思明区龙虎山路97号,2511950;
3.湖里交警大队,湖里区薛岭南路428号,5288360;
4.集美交警大队,集美区银江路68号,6075559;
5.海沧交警大队,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6588202
6.同安交警大队,同安区大同镇下溪头,7131259;
7.翔安交警大队,翔安区马巷镇川路,7628235;
8.机场交警大队,机场公安分局大楼后面机场内,57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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