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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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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福建省保安管理办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2000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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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符合条件即予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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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福建省保安管理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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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报告,《厦门市内部保安组织审核表》;:
2.内部保安组织专职的管理人员任命书;
3.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花名册; :
4.《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登记表》、保安员身份证及《保安员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福建省保安管理办法》第9条、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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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厦门市内部保安组织审核表》、《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登记表》。
从http://www.ga.xm.gov.cn/main.jsp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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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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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机关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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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上述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受理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内部保安组织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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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承诺时限 |
自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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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
《内部保安组织核准证》,有效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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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 法律效力 |
取得核准证后方可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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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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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 |
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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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救济权利 |
1.陈述与申辩权;
2.请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权;
3.许可申请被驳回时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权;
4.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已生效行政许可被依法变更或撤回时,有依法提出补偿权;
6.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出行政赔偿权。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和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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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
地点:厦门市新华路43号三楼305室(治安支队第三大队);时间:正常工作日;咨询电话:226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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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 |
厦门市公安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十一楼,联系电话:22622151、2036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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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开网站 |
http://www.ga.xm.gov.cn/main.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