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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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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6条(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第44号令);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第16条(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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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符合条件即予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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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3.个人申请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活动场地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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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大型活动的方案、场地方位图、内容示意图和说明;
2.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承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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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厦门市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申请表》
从http://www.ga.xm.gov.cn/main.jsp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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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参加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或跨本市两个以上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各分局治安大队: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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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机关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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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到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对申报材料初审、风险评估→实地考察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安全条件、核准参加人数→填写《厦门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申请表》,连同申办材料一并逐级审批→核发《厦门市公安局大型社会活动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举办活动前十五天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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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承诺时限 |
自接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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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
《厦门市公安局大型社会活动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有效期限于该次活动,过期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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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 法律效力 |
经审批同意并取得《厦门市公安局大型社会活动受理许可通知书》方可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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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时间和地点发生变更或停止 |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停止活动,举办者应采取措施告知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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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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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 |
无年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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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救济权利 |
1.陈述与申辩权;
2.请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权;
3.许可申请被驳回时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权;
4.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已生效行政许可被依法变更或撤回时,有依法提出补偿权;
6.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出行政赔偿权。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和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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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
单位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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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新华路43号二楼205室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2262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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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分局治安大队 |
洪山柄半兰山(原特巡警支队办公大楼) |
周一至五上午 |
596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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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分局治安大队 |
兴隆路73号一楼办证大厅 |
周一、三、五下午 |
603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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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分局治安大队 |
高崎机场机场公安分局大楼三楼 |
周二全天 |
5733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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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分局治安大队 |
三秀巷7号一楼 |
上班时间 |
6256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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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分局治安大队 |
兴港路79号一楼办证厅 |
周二、四上午 |
605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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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分局治安大队 |
银湖路175号—179号一楼办证大厅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73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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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分局治安大队 |
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299号一楼办证厅 |
上班时间 |
762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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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 |
厦门市公安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十一楼,联系电话:22622151、2036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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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开网站 |
http://www.ga.xm.gov.cn/main.j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