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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团聚类(可同时申请18岁以下子女前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含携行子女)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及原件;
2.定居港(澳)配偶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及邀请信件(含信封);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在港(澳)地区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律师楼出具的结婚公证书,若属再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书复印件或港方申请再婚身份证明书;
4.定居港(澳)配偶出境时使用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境证明,若属香港出生的居民只需提交出生证明;
5.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若属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二、照顾无依靠父母类——须提交以下材料:(条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父母均需年满60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1.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定居港(澳)老人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及邀请信件(含信封);
3.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即孤身老人的法律文书);
4.亲属关系证明(要求公证书或户籍亲属关系证明)。
三、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须提交以下材料:(条件:“老人”指60周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
1.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港(澳)亲属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及邀请信件(含信封);
3.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公证书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要求公证书或户籍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