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企业 投资 旅游 台海 外来务工
A27-2 申请往香港、澳门探亲(T)审批
字体显示: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

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劳务等

短期赴港澳申请许可

编号A27-2

许可内容

申请往香港、澳门探亲(T)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68条。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除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外(五种情形指: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厦门市常住户口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方可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 X 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由申请人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贴二张标准相片),核验身份。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时不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派出所出具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4.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或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登记备案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表格

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的格式规范,

可登陆http://www.ga.xm.gov.cn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

许可程序

前台受理---后台补录---审核审批---签发。

许可承诺时限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需1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需10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5年有效。

许可的

法律效力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后方可往来香港或澳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证(计价格[2002]1097号);

2.短期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100/项次(计价格[2002]1097号);

3.一次有效签注,20/项次(计价格[2002]1097号);

4.加注、延期,20/项次(计价格[2002]1097号)。

年审

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证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禀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点: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每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00——1145 冬季:上午:800——1145

        下午1500——1745      下午:1430——1715

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新华路43

   联系电话:2036999 2262203 2262217

公示公开网站:www.xm.gov.cn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