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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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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来往大陆签注和居留签注的许可

 

编号:A29-2

许可内容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1217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199251实施)。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审批条件:

1.首次申请五年期台胞证的;

2.五年期台胞证已过期或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

3.证件内页即将用完的;

4.遗失补发或损毁换发的;

5.个人照片更换或基本资料更改需换证的。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申请的范围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境外申请的范围目前限于金门、马祖、澎湖的居民,境外申请只能通过中介代办机构代办。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条件: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6条,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19925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2.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境证件:指一次有效或五年有效的台胞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其他手续:(1)申请急件的须提交书面急件申请;(2)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需提前换证的,提交书面申请;(3)损毁证件申请换发的,须提交书面损毁说明;4.遗失证件申请补发的,须提交报失证明,境内申请还需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补发的临时居留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及照片2张;

(二)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章及签注资料页原件及复印件;

(三)台湾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五)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居留签注还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批准证书,如投资批准证书上无名字的投资者须提交公司章程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批准书,与任职、就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机关签发的就业证,单位公函。境外驻厦代表机构,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登记证》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工作证》,单位公函;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公函及主管部门的批文;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1)与厦门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厦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与持厦门蓝印户口的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蓝印户口、结婚证、外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与暂住在厦并购买商品房的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暂住证及房产证明、结婚证、外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1项至第7项所述的配偶、直系亲属均可办理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居留签注,提交台湾户籍资料复印件,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居留签注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企事业任职就业的亲属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提交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公安户政部门或派出所或对台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承担寄养责任人的厦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保证书,办理期限不超过18周岁;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提交大陆关系人的厦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大陆关系人愿意承担照顾责任的保证书;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1)厦门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厦共同生活的父母,须交验荣誉市民证

2)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厦共同生活的父母,交验单位公函、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外国护照及居留许可的原件和复印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199251日起施行。申请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可登陆http://www.ga.xm.gov.cn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

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审核审批签发。

许可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一年内);

3.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五年内)。

许可的            法律效力

凭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或台湾居民居留签注来往大陆或在大陆居留。

收费依据         及标准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证(价费字[1993]164号);

2.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50/证(发改价格[2004]334号);

3.损毁或遗失换、补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0/证(发改价格[2004]334号);

4.一次有效大陆签注,20/每件(发改价格[2005]1460号);

5.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签注,100/每件(发改价格[2005]1460号);

6.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每件(发改价格[2005]1460号);

7.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每件(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年审

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2.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咨询电话:05922079955

2.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全天(法定节假日休息)

上午8001145   下午230 515(夏季300545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地址:新华路43

联系电话:2036999 2262203 2262217

4.公示公开网站:www.ga.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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