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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4 外国人在厦旅游、治病申请L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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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编号:A30-4
许可内容外国人在厦旅游、治病申请L签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25、26条。(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19条。(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公安部2004年11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传发【2004】3367号)。
许可数量
及方式在厦旅游者最多签发签证两次,来厦治病者最多签发签证一次,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1.个人来华旅游者,或持团体旅游签证的旅游团成员。
2.来厦治病,或因处理其他私人事务需要的。
申请材料1.提交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延期一天按100美元计算);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厦门接待单位公函。
4.在厦治病者,须提供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处理私人事务,须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6.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7.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申请表格《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可登陆http://www.ga.xm.gov.cn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
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许可承诺时限提交材料完整。5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签发签证,在厦旅游者每次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来厦治病者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许可的
法律效力在签证的入境次数和有效期内,可在中国停留和再次入境。
收费依据
及标准按照公安部和财政部有关行政收费标准
一、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单位:元)
1.零次、一次签证 160元/人.次 计价格[2003]392号
2.二次签证 235元/人.次 计价格[2003]392号
3.半年以内多次签证 425元/人.次 计价格[2003]392号
4.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元/人.次   
二、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单位:元)
序号国籍一次签证二次签证半年多次签证一至五年 多次签证备注
1哈萨克斯坦439604853853人民币
2乌兹别克斯坦4146218281242人民币
3亚美 尼亚4206308401260人民币
4伊朗4006008001200人民币
5埃塞俄比亚835112514161999人民币
6安哥拉4146218281242人民币
7刚果(金)66299313241986人民币
8加蓬5126488601296人民币
9喀麦隆48076810241536人民币
10科特 迪瓦4326408481296人民币
11白俄 罗斯4977459931490人民币
12摩尔 多瓦4556628691324人民币
13乌克兰41462182813240人民币
14英国4697049391408人民币
15巴拿马579120016552069人民币
16巴西60686511971788人民币
17玻利 维亚4146218281242人民币
18厄瓜 多尔4146218281242人民币
19美国940(不论次数)2008年1月20日执行人民币
20委内 瑞拉50777410321548人民币
21智利4296448581287人民币

年审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无。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1.地点: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2.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00——11:45 冬季:上午:8:00——11:45
下午15:00——17:45 下午:14:30——17:15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4.公示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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