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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延期一天按100美元计算);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厦门接待单位公函。
4.在厦治病者,须提供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处理私人事务,须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6.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7.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