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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7 外国人在常驻代表机构任职申请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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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编号:A30-7
许可内容外国人在常驻代表机构任职申请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25、26条。(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19条。(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公安部2004年11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传发【2004】3367号)。
许可数量 及方式次数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1.外国企业驻厦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2.在外国企业驻厦常驻机构中任职或就业的其他人员;
3.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申请材料1.提交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外国企业驻厦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持Z签证或持L、F签证入境或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单位公函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工作证》以及《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4.在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中任职或就业的其他人员,持Z签证入境或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应提供单位公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5.申请对象中第一类人员的随行配偶、父母和子女,持Z或L、F签证入境的或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应提供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或子女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对象中第二类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申请对象中第一类人员未随行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欲来华申办居留许可的,持Z签证入境或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或子女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居留许可,须提供地市级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证明或者健康确认证明。
8.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申请表格《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可登陆http://www.ga.xm.gov.cn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
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许可承诺时限提交材料完整。5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签发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许可的 法律效力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在中国停留和再次入境。
收费依据 及标准按照公安部和财政部有关行政收费标准
1.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居留许可 400元/人.次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2.有效期一年(含一年)至三年居留许可 800元/人.次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3.有效期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居留许可 1000元/人.次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4.居留许可减少携带人 200元/人.次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5.居留许可变更 200元/人.次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年审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无。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1.地点: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2.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00——11:45 冬季:上午:8:00——11:45
下午15:00——17:45 下午:14:30——17:15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4.公示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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