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初审)
编号:A31 许可内容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7项;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三条; 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地方法规)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许可数量 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符合条件即予以审批。 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4.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非外资控股企业。 法律依据:根据闽公综〔2005〕621号)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工作规范。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5.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6.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 9.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法律依据:根据闽公综〔2005〕621号)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项工作规范。 申请表格《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 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许可决定 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许可程序1.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由市公安局受理,并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省公安厅批准后,市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应及时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 公章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市公安局受理,并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 许可承诺 时限由市公安局受理,并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许可件证件及有效期《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有效。 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收费依据及标准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0707号 10元含正付本。 年审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1.陈述与申辩权; 2.请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权; 3.许可申请被驳回时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权; 4.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已生效行政许可被依法变更或撤回时,有依法提出补偿权; 6.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出行政赔偿权。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和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地点:厦门市新华路43号三楼307室(治安支队第一大队);时间:周一、三、五上午;咨询电话:2101835。 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厦门市公安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十一楼,联系电话:22622151、2036999 公开公示 网站http://www.ga.xm.gov.cn/ma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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