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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许可(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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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许可(初审)

编号:A41

许可内容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许可。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1217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自19925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条、15条、20条规定。

申请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交验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须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可登陆http://www.ga.xm.gov.cn下载或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

福建省公安厅。

许可程序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及审核上报;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签发。

许可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台湾居民定居证》(无有效期)。

许可的            法律效力

《台湾居民定居证》来大陆定居。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10/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年审

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2.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许可受理时间、

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鹭江道8国际银行大厦18

咨询电话:05922261818

2.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周六上午半天(法定节假日休息)

上午8101145   下午240 515(夏季310545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地址:新华路43

联系电话:2262203  2262217

4.公示公开网站:www.ga.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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