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中国国籍许可(初审)
编号:A43-2
许可内容
恢复中国国籍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十六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有效的外国护照、外国人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每人一式三份);
4.提交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5.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恢复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
公安部。
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复审-审批-制证-发证。
许可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完整。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无限期。
许可的 法律效力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按照公安部和财政部有关行政收费标准
1.国籍申请手续费 50元/人.次 公通字[1996]89号
2.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200元/证
年审
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
无。
许可受理时间、
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地点: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厦门市新华路43号
2.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10——11:45分 冬季:上午8:10——11:45分
下午15:10——17:45分 下午14:40——17:15分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4.公示网站:www.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