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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3 加入中国国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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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国国籍许可(初审)

 

编号:A44-3

许可内容

加入中国国籍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十六条(1980910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许可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许可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有效的外国护照、外国人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每人一式三份);

4.提交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5.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加入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向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许可决定机关

公安部。

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复审-审批-制证-发证。

许可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完整。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证件及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无限期。

许可的            法律效力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按照公安部和财政部有关行政收费标准

1.国籍申请手续费  50/.              公通字[1996]89

2.加入中国国籍证书  200/

年审

无年审规定。

申请人          救济权利

无。

许可受理时间、

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地点: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厦门市新华路43

2.时间:周一至周六

夏季:上午810——1145  冬季:上午810——1145

下午1510——1745      下午1440——1715

 3.监督机构:厦门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4.公示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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