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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运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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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运输备案

 

编号:C1

备案内容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条(2005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826国务院445号令公布)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421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822公安部第87号令公布)

备案数量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受理机关备案

备案条件

(一)由厦门运往外地

(二)有合法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0

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1820

申请表格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向受理机关免费索取。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禁毒(刑侦)大队。

备案承诺时限

收到备案材料当日。

备案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对于领取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21

备案的            法律效力

领取《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年审

申请人          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思明分局禁毒大队:5319129

湖里分局禁毒大队:5658126

集美分局禁毒大队:6061241

同安分局禁毒大队:7366826

海沧分局刑警大队:6050562

翔安分局刑警大队:762886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5301730(夏)

  15001700(冬),

监督机构: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

公示网站:厦门市公安局电子政务网

http://www.ga.xm.gov.cn/ma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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