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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含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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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

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编号:A01)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对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该类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改委。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二条、第十条;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文)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应由国家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

八、决定机关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决定的项目的核准程序

1、在正式受理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对决定予以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决定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的项目核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行政许可时限

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特殊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的,所经过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于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2、对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点: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129111)

3、监督机构: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建设管理中心监察室。

(电话:8129110)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www.cmsc.xm.gov.cn(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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