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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限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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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编号:A02)

 

一、行政许可内容

限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限上外商投资项目具体指: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或出资人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市发展改革委在正式受理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3、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审核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申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特殊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的,所经过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2、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本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2、对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3、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电话:5398503)。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 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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