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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限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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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编号:A03)

一、行政许可内容
    限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限上境外投资项目分为:(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开发原油、矿山等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2)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四条、第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境外投资企业或出资人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市发展改革委在正式受理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4、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申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特殊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的,所经过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2、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本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方面手续;
2、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电话:5398503)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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