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04)
一、行政许可内容
境内外资银行1年以上的中长期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它形式的对外负债)发生额核定(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总行、银监会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确定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
法律依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总行、银监会令第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1、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总行、银监会令第9号)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许可程序:
(1)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3)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许可条件予以核定。
2、外国银行分行许可程序:
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许可条件予以核定。
3、外债发生额核定数调整程序与核定程序相同。
十、行政许可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关于境内外资银行××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批复。
2、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发生额未重新核定前均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借用中长期外债额度。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对受理机关不予受理或对核定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平衡处。(电话:5398519)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七、注意事项
1、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
2、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市外汇局批准。
3、经市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帐户。
4、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外汇局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市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