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O5)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项;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第十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 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文本和电子版各一份。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工程监理证书、招标代理证书等相关证书。
4、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表(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人事部门开具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称证书、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9、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10、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重新申请单位名称与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名称不同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批复函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mdpc.gov.cn。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工程咨询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登记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任何未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或年审要求,但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每年需接受一次执业检查。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不予受理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2、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电话:5398587);厦门市湖滨北路振业大厦七楼,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电话:5060355)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