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06)
一、行政许可内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登记审核(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始注册
1、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加入且仅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专业类别与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相关,并可以申报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3)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继续和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注册。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有关处分尚未期满的;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第七、八、十、十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5、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二)继续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证明。
(三)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2、职业单位出具的余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3、学制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第九、十五、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mdpc.gov.cn。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注册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十、行政许可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2、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任何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的个人不得以注册咨询师的名义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要求,但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时间: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继续注册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
2、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电话:5398587);厦门市湖滨北路振业大厦七楼,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电话:5060355)。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