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B01)
一、行政审批内容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具体包括: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项目建议书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适用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第一条、第四条;
4、《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6]综139号)。
三、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市本级年度预算中基本建设支出规模确定。申请人直接向市发改委书面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市级财政投资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审批申请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
3、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定点意见;
4、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市环保局出具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1、概算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
5、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6、市规划局的方案批准文件;
7、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1、由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且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范围,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中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应将立项申请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区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统一上报。
2、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初步设计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意见,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直接予以批复;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予以批复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十、审批时限
立项审批7个工作日(不包括须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时间)、初步设计概算审批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及概算批复。
2、有效期一年。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控制数应作为项目后续各阶段设计及实施工作的依据,实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或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点: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 (电话:8129111)。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电话:8129110)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www.cmsc.xm.gov.cn(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