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及资金申请报告
审核实施办法
(编号B02)
一、行政审批内容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发改委书面申请。具体办理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执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1、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3、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4、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2~6项材料;凡已经省级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4~6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或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委征求国家发改委同意后,报送的材料可适当简化。
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具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的申请表格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市发展改革委。
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及资金计划,转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计划。
十、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国家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该批复在项目执行期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或经审核同意补助和贴息的资金申请报告,可以享受核准额度内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补助。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检或年审
无年检或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确定。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电话:5398582)、产业发展处,(电话:5398503)、高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5052374)、社会发展处(电话:5398321)、服务业发展处,(电话:5398511)、农村经济发展处,(电话:5094504)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