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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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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B03)

 

一、行政审批内容

地方企业申请债券发行规模的审批(初审)。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附件。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

2、申请发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3、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四条。

六、格式文本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格式文本

1、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发债规模;

3、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申请发债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基本情况;

5、发债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6、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

(二)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1、发行人基本情况

2、发行概要

(1)发行主体;(2)发行规模;(3)债券名称;(4)债券期限;(5)债券利率;(6)发行价格;(7)发行方式;(8)承销方式;(9)发行对象与范围;(10)承销团成员;(11)债券担保;(12)信用评级;(13)募集资金用途;(14)还本付息方式;(15)还本付息时间与期限;(16)转让与交易;(17)税收事项。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1、发债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对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债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市发展改委接文后转发给发债企业。

3、发债企业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审定债券发行方案后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转发给发债企业。

十、审批时限

市发改委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时限由国家发改委决定。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

2、有效期至债券发行结束或国家限定的债券发行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各发债企业必须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发债规模和发行方案批准文件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额5%以下的罚款。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平衡处,(电话:5398519)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七、注意事项

1、发行人要切实作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

2、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3、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5、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

6发债企业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且必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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