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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含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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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实施办法

(编号:B04)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国内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基建项目,或者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建项目出具确认书,用于到海关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和技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厦府办[1998]函003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各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并核定项目自用进口设备、技术用汇额度和设备、技术清单。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部分。

五、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关于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请示;

2、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各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批复、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3、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项目的备案申请文件;

4、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二部分。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后,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所属产业、产品和技术门类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是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和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一致;项目用汇是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核定的用汇额度以内;

3、经审查合格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经初审合格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合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或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执行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项目单位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设备进口所属海关办理自用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电话:5398503)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七、注意事项

1、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和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内容必须一致;

2、项目用汇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核定的用汇额度以内;

3、项目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变更理由,在项目执行期限满前1个月以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变更理由充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以函的形式同意变更确认书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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