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棉花类进口关税配额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B05) 一、行政审批内容 粮食、棉花类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4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公告确定的数量。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3、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4、企业年检合格; 5、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6、此外,对申请不同品种的企业规定了其它条件。如:上一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小麦:日加工能力在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玉米: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和10万吨以上的其它生产企业、棉花: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等。具体以国家发展和该给委员会当年下发公告明确的条件为准。 法律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第三、四、六、七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附申请表); 2、、员会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证明; 4、企业年检合格材料; 5、企业财务报表; 6、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详细申请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公告的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十一、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具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公告的统一申请表格为准和指定路径下载。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2、通过初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转呈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时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农产品时可享受配额内关税优惠。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审 无年审或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电话:5398961)。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