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B06)
一、行政审批内容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审批(初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国家外债总额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1、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⑴申请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请示。
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简要情况、项目必要性;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贷款金额、用途及贷款偿还责任。
⑵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相关材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应当具备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贷款使用范围;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相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八、十五、十六、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以此为依据开展对外谈判、签约和办理转贷、外债登记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指导,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协调检查项目实施工作。
十、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的批文以及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资金审批报告的批文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政府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每年9-10月份。
2、受理地址: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平衡处,(电话:5398519)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七、注意事项:
1、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转贷机构应按贷款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有变更须事先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2、项目用款单位应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