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
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编号:C01)
一、备案内容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在项目投资建设前向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设定备案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第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办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备案范围
《厦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应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级企(事)业投资项目或跨行政区(开发区)的企(事)业投资项目(含中央部委、省直属和各地级市直属在厦门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
五、申请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和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营基本情况等);投资项目的行业属性(包括项目拟建地点、产品名称及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口设备与生产工艺流程、项目建设期限及进度安排);资源和能源利用情况;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
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3、项目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合资、合作协议
4、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应文件资料
六、办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应文件、资料;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项目情况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意见;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申报材料、附件及收到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
4、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理由;对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八、办理时限
收到完整申报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十一、备案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备案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备案证明文件到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而采取备案方式逃避审批或核准的,以及应予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上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点: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129111)。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8129110)
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www.cmsc.xm.gov.cn(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