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编号C02)
一、备案内容
对拟申请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成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市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备案设定的法律依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办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向办理机关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及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6、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以上表格申请人可以在市发改委网站(www.xmdpc.gov.cn)下载。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第十条。
六、办理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办理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2、市发展改革委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办理时限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九、备案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
1、《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2、《已予备案通知》在企业存续期间有效。
十、备案的法律效力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能够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年审或年检
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是否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十三、救济权利
项目申报单位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日
2、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柯达大厦,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平衡处,(电话:5398519)
3、监督机构:厦门市监察局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电话:5052379)
4、公示网站:www.xmdpc.gov.cn(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