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发票使用和管理事项的审批(A02)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A02-01)
(二)、拆本使用发票(A02-02)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A02-03)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A02-04)
(五)、自印发票(A02-05)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规定
(二)、拆本使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五)、自印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税务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具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对自印发票的申请,纳税人也可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栏目直接申请税务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来厦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2、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19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和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 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2、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用量、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2、3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3、具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自印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
6、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6、18、19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29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由说明。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5、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原因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自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近二年情况书面说明(含企业经营状况、场所、财务制度、纳税情况、发票用量等);
4、《企业印制发票审核表》(一式四份);
5、自印发票式样(一式四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发票审核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其中自印发票的许可决定需报市局备案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给予受理;
2、受理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
3、决定机关做出是许可决定后,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是从网上申请“自印发票”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及打印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许可期限
20日(不包括纳税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在其外出税收管理经营证明有效期内有效;
对拆本使用发票许可和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和自印发票许可,实行一次许可,一次有效;
对使用计算机开票,实行一次许可、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凭许可文书可以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自印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四、实施本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许可的年检或年审
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象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