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A04)
二、行政许可内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聘请代理机构、代理记账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2、使用税控装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设备和软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1、 有关雇工、注册资本或月经营收入情况说明;
2、 无法建帐的说明
3、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立简易帐审核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立简易帐审核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将按规定填写完毕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
2、受理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决定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并转送办税服务中心;
3、纳税人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许可结果。
十一、行政许可期限
20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十四、实施本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