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B01—01)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31条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提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审批申请或者纳税人可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栏目直接申请。
五、审批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
六、 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与延期缴纳税款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3、受较大损失的证明材料或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七、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如申请人是从网上申请本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审批进程以及打印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书,本次批准本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对本税行政审批事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税款,不及时缴纳税款的,将自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的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