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准(B01—03)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扣缴义务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六、申请材料:
( 1 )《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七、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扣缴义务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但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实行即来即办。(不包括纳税人补报资料期间)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该证件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撤销,长期有效。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核准后,对扣缴税款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或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扣缴相关税款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