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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4 纳税申报方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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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方式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纳税申报方式核准(B01—04)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三、设定非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0条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及申请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申报方式的核准。

五、行政审批条件

   无条件限制,纳税人可根据其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终端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六、        申请材料:

1申请网上电子申报:关于申请采用“网上办税”及“电子缴税”声明》

2、申请合并申报:《非独立核算机构合并申报申请审批表》

3、变更申报方式申请报告:适用申请电话申报、终端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关于申请采用“网上办税”及“电子缴税”声明》、《非独立核算机构合并申报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十、行政审批程序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机关核准后并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件,在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内长期有效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采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终端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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