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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5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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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B01—05)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第二十三条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管员申请办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行政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第二十三条

六、        申请材料:

1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七、申请表格: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地方税务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核查意见,报决定机关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并制作相关文书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十一、行政审批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纳税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核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制发《定期定额调整税款通知通知书》,在核定期限内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在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期间,原核定定额继续执行,在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调整定额决定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执行新的定额标准;如在定额期限内,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额的,纳税人应如实按照实际营业额进行纳税申报。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2、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3、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4、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5、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6、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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