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B03-04)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8、9条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1号)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管员申请办理报批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审批,也可直接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减免税(费)申请”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再就业人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扣除。年度终了后30天内,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总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其当月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限额的部份按规定纳税。当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月份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1号)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享受本税收减免需提供资料:
(1)、《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税收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66号)
七、申请表格:
《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要,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转决定机关进行审批。
3、决定机关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文书转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及告知税收管理部门。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审批通知书》,一次审批,一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法律效力
纳税人在《减免税审批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纳税申报,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审批事项的年检或年审
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