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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05 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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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审批(B03-05)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享受减免税的审批

 (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减免税的审批

  (三)、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减免税的审批。

 (四)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享受减免税的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6 号)。

   (二)、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减免税的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93 号)

  (三)、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减免税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四)、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税收征管法》第33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及其他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批的。

   《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也可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减免税(费)申请”栏目直接进行网上报批类减免税申请。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享受减免税的审批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26 号)

(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减免税的审批条件: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93 号)

(三)、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享受减免税的审批条件: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四)、其他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条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3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六、申请材料:

(一)《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七、申请表格:

   《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提出减免税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要,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转决定机关进行审批。

    3、决定机关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文书转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及告知税收管理部门。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审批通知书》,一次审批,一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法律效力

纳税人在《减免税审批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纳税申报,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审批事项的年检或年审

     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6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5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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