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B03—07)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 〕29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1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59 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附件3第15项确认)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申请办理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五、行政审批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 〕290 号)
六、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要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59 号)
七、申请表格: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决定,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区局、直征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核查意见,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由市局审批的,各基层局在填写核查意见后转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核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被核准后,企业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十二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8),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情况与市局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十四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9)以及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进行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表格中有关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企业据以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一、行政审批期限
各区局、直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各区局。直征局在20日填写初步核查意见后转报市局,市局在10日内做出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决定机关核准后,制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确认书》,一次审批一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3、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4、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5、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6、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7、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8、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9、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