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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0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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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B03—09)

二、行政审批内容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或直接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栏目,直接申请本行政审批事项。

五、行政审批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七条

六、申请材料: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企业当年财务决算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注: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七、申请表格: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财产损失由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审批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填写核查意见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完成;市局审批的,4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天。(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书,本次批准本次有效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在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3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4、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5、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6、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7、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8、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9、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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