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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10 外国驻华机构享受免税待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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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机构享受免税待遇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外国驻华机构享受免税待遇审批(B03—10)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2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2项确认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申请享受免税待遇的审批。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可给予享受免税待遇。

2前款所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收取佣金、回扣、手续费;
  (2)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报酬;
  (3)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回扣、手续费。
 
     前款所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列举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5 号)

六、申请材料:

   1、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税务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原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如以该项证明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还需提供我国政府驻总机构所在地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资料、证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28 号)

七、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填写核查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查,市地税局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制发决定文件,有效期限及免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文件实行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经济活动可享受免税待遇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2、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3、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4、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5、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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