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企业 投资 旅游 台海 外来务工
B04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字体显示: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B04)

二、行政审批内容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 〕12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8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7项确认)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管员申请办理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 〕12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88 号)

六、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 〕12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88 号)

七、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核查意见,决定机关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十一、行政审批期限

对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备的, 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 日内予以核准。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该证件非经有权机关撤销,长期有效。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审批事项年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11-12月份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自开票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年审不合格的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