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企业 投资 旅游 台海 外来务工
B08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字体显示: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B08)

二、行政审批内容

纳税人是否符合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审查确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35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第139确认;

5、《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管员申请办理报批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也可直接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减免税(费)申请”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五、行政审批条件

(l)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经营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现将智力残疾和精神病人也列为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的计算比例。

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35 号)

六、申请材料:

1)、《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七、申请表格:

  《税收(费)减免税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要,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转决定机关进行审批。

   3、决定机关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文书转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及告知纳税人税收管理部门。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审批通知书》,一次审批,一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法律效力

纳税人在《减免税审批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纳税申报。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十四、实施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行政审批事项的年检或年审

      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3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4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5、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6、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7、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8、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9、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10、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