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与生产、经营有关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与生产、经营有关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B09)
二、行政审批内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3项确认)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或者直接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栏目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审批机关直接提出申请。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无固定性、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5、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6、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 号)
六、申请材料:
纳税人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5〕115 号)
七、申请表格:
《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审核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属总机构申请收取年管理费在200万元以下,区属总机构申请收取年管理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在各基层局审批(不含本数)。市属总机构申请收取年管理费在200万元以上,区属总机构申请收取年管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及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分属不同征管局或跨地市的,不管金额大小,一律报市局审批。
十、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填写核查意见,在审批权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属市局审批的,提出调查核实意见后转报市局进行审批,市局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由市局进行初审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完成;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天。(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以及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书,本次批准本次有效,实行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后,总机构可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比例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可进行税前列支。管理费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超支的应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 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3、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4、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5、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6、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7、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8、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9、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