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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享受税收待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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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享受税收待遇确认

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享受税收待遇确认(B10)

二、行政审批内容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4项确认)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者税管员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五、行政审批条件

    1. 内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内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3. 内资企业合并业务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4. 内资企业分立业务中,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 号)

六、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4、资产置换各方申请补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法律依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七、申请表格:

无申请表格

八、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为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为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机关

本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所跨地域来确定审批决定机关,如在同区的,则由区地税局审批;如在本市跨区的,则由市局审批;如在本省跨市的,则转报省地税局审批;如跨省的,则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十、行政审批权限及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属区局审批权限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如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则转报市局进行审批,市局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如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由市局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地税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十一、核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以及转报省地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件,本次批准本次有效

十三、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转让企业或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3楼

   电话:5318519、5318528

   2火炬高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电话:3923072、5717681

3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象屿兴路22号象屿大厦一楼

  电话:5655661

4、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8号二楼

  电话:2383255、2383256

5、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5622886

6、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7、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8、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9、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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