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办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B11)
二、行政审批内容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财税协字【86】第01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
四、行政审批的数量、方式
本行政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享受免税待遇的审批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栏目直接进行申请。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
2、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享受协定国居民税收待遇,以该企业所在国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件(副本)等相关证件,以“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判断。
3、对个人是否享受协定国居民税收待遇,主要以其“住所、居所”为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财税协字【86】第015号)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
(1)、《协定国/地区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申请表》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3)、有关协议、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1)、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2)、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职业证明
(3)、有关劳务合同
(4)、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5)、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6)、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法律依据:《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七、申请表格:
《协定国/地区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或者登陆“厦门电子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栏目进行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申请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如有任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向任职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无任职单位则直接向外税分局提出申请。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地税局、外税分局、直征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或税管员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机关核准后并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文书及有效时限
经决定机关核准后出具批准文件,本次批准本次有效
十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效力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协定国居民在我国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相关税收待遇
十四、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实行年检或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地点、监督机关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1、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湖滨南路152号1楼
电话:2221992,2221993
2、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海沧区沧湖东路966号1楼
电话:6051781
3、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集美区石鼓路141号1楼
电话:6685117
4、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2楼
电话:7028483
5、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镇政府大院1楼
电话:7889759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地税局效能办: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8楼
电话:5319879、5319859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电子地税局:www.xm-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