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出卖、转让、赠送档案许可(厦档A01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范围是指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但不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法律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四)档案的复制件。
法律依据:《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附件一。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许可申请书》,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许可批文,该批文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许可批文后,方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许可范围内的档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行政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