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厦档A02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档案服务机构,核定其开展档案整理、保管、修裱、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范围。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
(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闽档[2005]3号)第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档案服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服务人员,才能开展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档案寄存与保管和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
(二)档案服务机构配备具有计算机和档案专业知识、技能的档案服务人员才能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
(三)档案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二名具有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才能开展档案咨询和档案价值鉴定、评估服务。
法律依据:《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申请书;
(二)档案服务机构设立材料和法人资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人员名册;
(四)开展档案服务范围。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申请书》,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批文,该批文在档案服务机构被撤销注册登记前均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范围核定批文后,方可根据核定内容依法开展档案服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行政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