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厦档B01号)
二、审批内容
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作出核准。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条。
四、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二)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
(二)说明档案不宜开放的原因及数量并以正式文件提出;
(三)延期开放档案目录。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十、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非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批文,在批准的延期内有效。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准予延期开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依法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的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审批机关予以说明理由,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