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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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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厦档B01号)

  二、审批内容

  对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作出核准。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条。

  四、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二)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

  (二)说明档案不宜开放的原因及数量并以正式文件提出;

  (三)延期开放档案目录。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申请书》,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十、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非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批文,在批准的延期内有效。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准予延期开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依法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的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审批机关予以说明理由,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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